增值税发票开具时有什么误区?
发布时间:2021-02-05 19:18:17 浏览:3668
发票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几乎涵盖了经济和社会的每个领域。发票作为企业的“记账凭证”和“抵扣凭证”,消费者的“维权凭证”和“报销凭证”,税务机关的“管理手段”,体积虽小,但功能却很大。今天驰晟财务和大家谈谈关于增值税发票的一些误区和常识。
误解
误区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高于普通增值税发票。
正解:对于同一纳税人同一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增值税发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都是相同的。同一增值税应税项目,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式时适用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高于征收率。比如普通纳税人零售冰箱,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零售冰箱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3%。
误区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只填写货物、应税服务、劳务的类别。
例如,在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时,发票商品或应税服务、服务栏目只填写“服务费”;销售食品、生活用品等货物时,发票中货物或应税劳务、劳务一栏只填写“货物”。
积极解决方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商品和服务税分类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货物和服务税分类和代码开具增值税发票。比如物业公司收水费,税码是“自来水”,商品、服务、服务的名称栏填“转售自来水”。
误区三:发票信息缺失的情况下,补救办法是手工添加发票信息,然后加盖公章。
积极解决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编号顺序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一次打印全部,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和抵扣联上加盖专用发票章。比如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果遗漏了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开具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项目和内容完整的发票。
误区四:纳税人未被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积极解决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抵扣税款的公告》(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单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经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从进项税额中抵扣。
误区五:开票遇到增值税零税率、免税、无税等情况时,税率一栏选择0%税率。
正解:纳税人零税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开票应选择税率为“0%”的发票。
纳税人销售商品或服务享受免税优惠政策时,开票选择“免税”。
纳税人取得非增值税应税收入,符合增值税开票条件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误区六:试点开专用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住宿服务、建筑服务、法医咨询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业务仍需申请代开。
正面解决方案:对于月销售额超过3万(季度超过9万)的住宿、建筑、法医咨询等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除转让房产外,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必须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住宿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3万以上(每季度9万以上)的,在销售商品时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是驰晟财务带来的发票误区分享。希望你看完之后不要陷入这些误区。如果您有记账、公司注销等财税需求,驰晟财务愿与您携手,为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