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给朋友虚开发票,您将受到相应惩罚?好心?坏意?
发布时间:2021-02-05 18:42:26 浏览:3565
我相信喜欢看财经新闻的人,经常会遇到善意取得假发票,恶意取得假发票这种话。我们自然可以从逻辑层面区分善意和恶意。但从法律层面来说,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发票?
国税发〔2020〕187号文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票,称为善意取得的虚假增值税发票:
1.买卖双方有真实的交易;
2.卖方使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卖方名称、印章、数量、金额、税额与实际情况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买方知道卖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
简单来说,交易是真实的,发票的来源和所有内容都与现实相符,买方并不知情。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说纳税人善意取得了虚假的增值税发票。
今天,驰晟财务带大家讨论增值税问题,而是分析了这种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收取成本。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讨论:
第一种情况:如果买方发现发票是虚开的,能够从卖方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这种情况可以税前扣除。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再次拿到发票的时间。在最终结算期间取得的,可以在企业最终结算年度扣除;超过最终结算期限的,可以在专项申报后扣除。追溯扣除期不得超过5年。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从对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因为没有具体规定,所以需要按照一般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缴纳。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相关支出是指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的必要正常支出。
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遵循真实、相关、合理的原则。但不是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唯一证据。
此时能否税前扣除,取决于企业能否提供足够的信息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企业能否提供相关证据,如交易合同、银行转账、对方付款证明、收发货证明、经办人证言等。,为证明交易属实,相关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如果企业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业务的真实性,显然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也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同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要充分认识到相关证据的重要性,不能因为发票不符合,就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抵扣。全国各地都有这样的案例,说明法院并不支持税务机关仅仅因为发票不符合就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善意取得的发票,如果能够及时取得新的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影响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拿到新的合法发票,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业务真实合法,也可以税前扣除。
我相信,通过对驰晟财务的分析,我们应该能够大致了解善意取得的虚假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您有代理记账、公司注销等服务,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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